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 水產品(一)
1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術語和定義、要求、追溯碼編碼、追溯精度、信息采集、信息管理、追溯標識、體系運行自査和質量安全問題處置。
本標準適用于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和管理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22213水產養殖術語
GB/T 29568農產品追溯要求水產品
NY/T 755綠色食品漁藥使用準則
NY/T 1761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通則
3術語和定義
GB/T 22213,NY/T 755和NY/T 176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4要求
4. 1追溯目標
建立追溯體系的水產品應通過追溯碼查詢各養殖(或捕撈)、加工、流通環節的追溯信息,實現產品可追溯。
4.2機構和人員
建立追溯體系的水產品生產企業(組織或機構)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追溯的組織、實施、管理,人員應經培訓合格,且相對穩定。
4.3設備和軟件
建立追溯體系的水產品生產企業(組織或機構)應配備必要的計算機、網絡設備、標簽打印機、條碼讀寫設備等,相關軟件應滿足追溯要求。
4.4管理制度
建立追溯體系的水產品生產企業(組織或機構)應制定產品質量追溯工作規范、質量追溯信息系統運行及設備使用維護制度、追溯信息管理制度、產品質量控制方案等相關制度,并組織實施。
5追溯碼編碼
按NY/T 1761的規定執行。二維碼內容可由水產品生產企業(組織或機構)自定義。
6追溯精度
6. 1總則
追溯精度宜確定為生產單元或批次。當追溯精度不能確定為生產單元或批次時,可根據具體實踐確 定為生產者(或生產者組)。
6.2捕撈
以捕撈批次作為追溯精度。
6.3養殖
6.3. 1海水養殖
6.3.1. 1港(塭)養(殖)
以捕撈批次作為追溯精度。
6.3.1.2網圍養殖、筏式養殖
以一次捕撈的網箱、浮動筏架或網箱組、浮動筏架組作為追溯精度。
6.3.1.3近海池塘、工廠化養殖
依生產方式分為:
a) 全進全出養殖方式的追溯精度宜為池塘或池塘組;
b) 倒池養殖方式的追溯精度宜為池塘組,如貝類;
c) 多品種混養生產的追溯精度宜為輪捕批次,如對蝦、海蜇和貝類混養。
6.3. 1.4灘涂養殖
以養殖批次作為追溯精度,如文蛤等貝類。
6.3.2半咸水養殖
以池塘或池塘組作為追溯精度,如螺旋藻。
6. 3. 3淡水養殖
6.3.3.1網圍養殖
以捕撈批次或圍網作為追溯精度。
6. 3. 3. 2池塘養殖或工廠化養殖
池塘養殖包括流動水、半流動水和靜水池塘養殖。依生產方式分為:
a) 全進全出養殖方式的追溯精度宜為池塘或池塘組;
b) 倒池養殖方式的追溯精度宜為池塘組,如甲魚;
c) 多品種混養生產的追溯精度宜為輪捕批次,如魚、蝦、蟹混養。
6. 3. 3. 3湖泊或水庫養殖
單品種養殖或多品種混養宜以捕撈批次或養殖戶作為追溯精度。
6.3. 3.4稻田養殖
以稻田地塊或地塊組作為追溯精度。
6.4加工
以加工批次為追溯精度,應盡可能保留捕撈或養殖追溯精度。
文章來源:《水產品獸藥殘留限量及監測方法查詢手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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